
來信:對于GB 12348-200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22337-2008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3096-2008 《聲環境質量標準》等噪聲標準中,未對噪聲結果的保留位數進行說明,日常工作中我們是按多功能聲級計的結果保留至小數點后一位,修約是按照標準中先減再取整修約,最后還是保留至小數點后一位。也有專家要求保留至個位。請問,噪聲在何種情況下保留至個位,還是全部噪聲結果都要保留至個而HJ 706-2014 《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 噪聲測量值修正》中5.4“按5.2和5.3款進行修正后得到的噪聲排放值,應修約到個數位”,但6.1 “對于只需判斷噪聲源排放是否達標的情況,若噪聲測量值低于相應噪聲源排放標準的限值,可以不進行背景噪聲的測量及修正,注明后直接評價為達標”,這一條又沒提到保留到個位數位?
回復:一、 對于《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22337-2008)等噪聲排放標準沒有規定數值修約要求。在進行環境噪聲監測時,按照《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 噪聲測量值修正》(HJ 706-2014)的要求對噪聲測量值進行修正和修約后得到噪聲排放值,修約到個位數。二、對聲環境質量進行監測時,按照《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中附錄B和附錄C規定的監測方法操作,測量儀器的示值結果按《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與判定》(GB/T 8170-2008)修約到個位數作為最終測量結果。
來信:作為工業園區高層廠房進駐企業多,三面鄰廠或者兩面鄰廠的情況非常多。1、如何對首層以上的企業進行廠界布點進行噪聲或廢氣排放監測?2、如同棟樓宇樓上甲企業、樓下乙企業間都有公共部為上下層之間的樓板,都有噪聲排放,如何監測乙企業(設有辦公區、生產區)受樓上甲企業排放噪聲影響?相反,如何監測甲企業受乙噪聲排放影響?3、把工業園區內廠房違反規劃用途作為非工業(辦公室、電商辦公等)用途時當作噪聲敏感點,是否合適?目前基層遇到此類投訴非常多,這些在現行GB12348-2008中并未說明,望能得到指導意見?
回復:一、企業廠界噪聲布點應按照《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執行,一般情況下測點選擇在工業企業廠界外1m即可,廠界指由法律文書(如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租賃合同等)中確定的業主所擁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場所或建筑物邊界。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第3.1條規定,“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等產生的、在廠界處進行測量和控制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上下樓兩企業之間的噪聲影響不屬于干擾生活環境,不能按照《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開展測試與評價。工業園區中高層廠房的上下樓兩企業之間的噪聲測試與評價應結合管理部門或委托方的監測目的和要求開展,必要時可在噪聲監測期間暫停與待測企業相鄰企業的噪聲源的運行,以準確識別測量企業的噪聲。三、按照《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敏感建筑物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工業園區以生產為主,園區內建筑一般不屬于噪聲敏感建筑物。來信所述工業園區內的非工業用途的辦公室、電商辦公建筑是否可以作為敏感建筑物,需結合工業園區關于該建筑物最新的規劃與用途以及當地管理部門的聲環境管理要求判斷,如無相關的依據,一般不判斷為噪聲敏感建筑物。